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公告》,鼓励个人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公告》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初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职员;在我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职员。
补贴条件及标准为: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交费状况,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职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可以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