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总是会有多种纠纷,甚至出现诉讼,或做原告或做被告。
但在诉讼中需要要遵循两以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但公司依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是不同主体的一同本性,不一样的市场主体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考虑最多的是如何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或者双赢。
因此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那样公司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防止风险,立于不败之地呢?因为合同是市场主体最常见的形式,因此,笔者从容易见到的合同入手,下面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处置过的一些公司在平时经营活动过程中常常碰到而又容易忽略的却给公司带来非常大风险的几个案例,期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翼。
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公司之间有时只顾为了能做成买卖,获得肯定的经济效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看重他们的主体资格,一旦发生纠纷,因为他们的主体不适格而致使合同无效,从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如甲公司是一家房产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园林公司。
有一天甲企业的办公室主任找到乙公司说甲公司因为要建设一批产品房,地面上有一批园林树木及山石要处置掉;乙公司在现场看过之后非常了解这批货物的价值非常高,但在具体商谈价格时,发现甲公司可能是对于这批园林树木及山石的价值不太了解而又急于想把它们处置掉。
因此乙公司以极低的价格与甲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谈拢了这笔买卖。
在没征得甲公司赞同的状况下,乙公司与甲企业的办公室主任就非常快地把合同签了,并把钱款一次性付清,还感觉是捡了个金元宝一样开心。
就在乙公司筹备拉货物的时候,甲公司发现了这一状况,立刻制止这一行为。
但乙公司理直气壮的拿着合同需要甲公司履行。
甲公司却倡导此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甲企业的办公室主任盖的是办公室的章而不是甲企业的公司章。
甲公司办公室只不过甲企业的一个内部机构,对外没代表甲企业的权利,不是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
因而,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乙公司诉讼到法院,结果也以合同解除而告终。
因为乙企业的侥幸及占实惠心理给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
另外,笔者在办理一些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一些合同在签订时并没相他们合法的签章,有些是工程项目部的章,甚至有些连章也没,只是项目经理签个名。
而在合同主体上却很明确的写着两家企业的名字。
非常明显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
甚至在笔者处置过的一些购销合同中,不只没企业的签章,仅仅只不过采购员个人签的名字。
如此的合同显然是没效力的,给合同的双方都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这类虽然都是细节问题,但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若一旦发生纠纷,都会给公司带来很难估量的损失。
事后,笔者与当事人交流下来,他们都有如此一个认识误区,在商场上要取得先机需要把握住商业机会,机会稍纵即逝;假如任何事都和顾客斤斤计较的话,买卖就谈不成了;或者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自觉得不可能有问题的。
总是用自我美好意愿来代替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大家了解,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有主体资格,通常来讲公司要依法成立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
甚至有的公司已经注销了,还在外面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要核实他们的主体资质,假如自己怕麻烦的话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对其进行法律调查,以控制风险。
合同内容方面的风险合同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含以下条约:
1、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2、标的;3、数目;4、水平;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址和方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本本订立合同。
但大家更应该注意合同订立双方的平等、对价、自愿、诚信等。
如甲乙两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没就一方违约的状况下违约金或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或纠纷管辖约定,一旦出现一方违约的状况下,相他们只能依据实质损失来需要赔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如此不只会给守约一方带来肯定的损失甚至是旷日持久的诉讼,假如在异地诉讼损失会更大。
因此,合同内容的约定是至关要紧的,不然,会给公司带来莫大的风险。
例:一家里方公司欲进步壮大,拟与一家外方公司合资,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外方公司拟定的合同条约相当的不公平,在出资相同的状况下,外方公司需要收益多分,在董事会中外方公司董事比率大,更是约定一旦发生亏损均要由中方公司承担。
非常明显,这是一份对中方公司极为不利的合同,更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但中方公司向笔者咨询时,合同已正式签订并已生效。